【你问我答】高温津贴你能领吗?
保障劳动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
大家好,本期【你问我答】栏目,我们聚焦的是与所有劳动者息息相关的话题——“高温津贴”。
进入六月以来,北京开启“炙烤模式”,面对这样疯狂的天气,不少网友咨询小编,户外劳动者的权益如何维护?到底什么是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有何区别?劳动者是否还有其他避暑福利?
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开启本期的【你问我答】吧!
高温津贴俗称高温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北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80元的高温津贴,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简而言之:
高温津贴——工资性质——法定支付义务;
防暑降温费——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40ºC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37ºC—40ºC:户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12时——15时期间暂停露天作业;
35ºC—37ºC:轮休作业,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劳动者加班;
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做好相关人员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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